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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请郎新知嘉州家府君墓志铭绍圣二年十二月1095年 北宋 · 吕陶
 出处:全宋文卷一六一二、《净德集》卷二三 创作地点:山西省长治市
眉阳士人之盛甲两蜀,盖耆儒宿学能以德行道义励风俗、训子孙,使人人有所宗仰,而趋于善,故其后裔晚生,循率风范,求为君子,以至承家从仕,誉望有立者众。
家氏之族,乃其一也。
自周衰,大夫家父之后迁于晋,至唐德宗时,有为职方员外郎者,从乘舆幸山南,因入,游青衣,访故人,路眉,爱乐风土,遂居眉山,今十一世矣。
曾祖光,不仕。
祖正,赠大理评事
考某,隐居乡里,有善人长者称,累赠左朝议大夫
母杨氏,累封长寿县太君
君讳定国字退翁
六岁知声律,朝议君尝与客饮,客以对句试之,曰「笙歌陪酒圣」,即应之曰「桃李从花王」。
客大惊,闻者以为奇童子。
方冠,举进士,声华翕然。
庆历中,诏天下兴学,时欧阳文忠公友人张公应之为治中,课试群士,善君词业纯茂,与俱来京师
既擢第,除雅州名山
朝议忧,执丧不违礼。
将葬,舍墓次,昼夜哭不已,有甘露之祥,见者以为孝报。
服除,调永康军司法
韩康公帅蜀,欲治西山道,至威、茂,建玉垒关,君谓:「蜀近夷,惟恃险以安。
昔唐中衰,吐蕃三入寇,一出汶川
今凿石平堑为坦涂,将贻蜀之忧」。
康公信其言,捐工役之半。
再调澧州司理
提点刑狱贾宜言囚部吏饶瑄,欲诬以巨罪,君不从。
贾怒,屡摭以事,卒莫能得,识者嘉其持守。
秘书省著作佐郎、知嘉州洪雅县。
岁大旱,诏减民赋,转运使韩璹好裒聚,官属畏之,不敢告以实。
君曰:「岁凶民甚病,朝廷以为忧,而使者不恤,郡县又相附会,诚何心哉!
茍不负于民,虽得罪无憾」。
是岁,独洪雅田赋十减七八。
就差签书蜀州判官事。
二川田税,旧有折变丝绵者,估才十之一,监司犹欲加以耗。
君谓:「既变而敛,则与正税异,岂复有耗耶」?
乃以辨析得免。
又尝增损邛、蜀水平之制,均二渠水利,斗讼止息,人至今以为
岁满,通判泸州,夷罗狗村责言于寨主马仲通,与之战。
既败,夷人将执而归,吏以急告,君遽往晓譬招抚,给牌示信,有降附者矣。
议者请讨之,朝廷遣韩存宝经制夷事。
君具以本末白转运、经制司,请戒于军,凡降而给牌者,勿妄杀以为功。
虽行之,终莫如其言也。
乌蛮乞弟先使其弟一毛遗江安马,既不纳,遣去,又阴谕罗个牟村夷袭杀之。
乞弟怒甚,藏怨未发,间辄以兵往来境上。
一日率众次江安,声言将不利于令,人情大恐。
郡将欲挈牙兵以禦,君曰:「彼众我寡,而从以兵,是速寇也」。
乃止。
遂先以檄,君即驰至纳溪,俾招安,将以利害镌告,乞弟亦从命,归所掠赀畜而去。
转运判官许安世欲以弭兵怀远为事,遣介与议打誓,移文泸州行之。
元丰三年,泸守乔叙及乞弟盟于纳溪,既而报怨罗个牟,大纵攻掠,路分都监王宣战死。
朝廷谓乞弟降不以诚,凡议誓与行之者皆得罪。
君方知渠州,亦罢归。
久之,知怀安军,其政皆有惠爱。
长寿君既去世,君年已六十,哀慕殆不能胜,终丧还朝,气貌减平昔。
得知嘉州,未行,时大疫,从弟朴在太学,病甚,君迁置于家,朝夕视药食,不少避。
及其死,器之恸,因感疾不起,绍圣元年五月朔也,享年六十四。
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甲申,葬于眉山县义乡玉山
娶杨氏,封仙源县君
一子,彬,奉议郎太学博士,有学行,为士林所高。
女三人:长嫁武昌程卞,次未嫁而卒,次左承议郎、监在京绫锦院君卿
孙男二人;
馀庆、昌祖。
孙女四人:长庐江何恂,次承务郎范洪,馀尚幼。
君姿韵恭粹,务自修饰,燕处无惰容,纵谈无谑语。
慎于事,勉于政,论交接物,未尝少忤。
尤工于诗,古律凡三十卷,杂文十卷,体格清懿,如其为人。
苏公子由尝送以诗曰:「鹄鹭性本静,兰深自馨」。
知者以为纪实。
初,君欲葬先茔之右,尝植木志其穴。
及将葬,以地理验而果得之吉,皆如其言,死生之分,岂偶然哉!
呜呼,泸夷作祸,盖小人锐进行险,以觊万一,勇夫乘其后,急功趋死。
凶焰既不可扑禦,经制颠紊,远方为之骚然。
朝廷再遣将,刬荡巢穴,乃班师,历三四年然后定。
君始终其间,与事居多,江安之变则无功,行纳溪之议则有罪,时无为君言者,君亦不言,亦古人之不伐欤!
铭曰:
有行在躬,静恪而文。
有政在物,和简而仁。
泸夷复仇,贻忧尔民。
往谕以言,亦怀而宾。
既盟则渝,有功莫伸。
隐德显报,期于后人。
家中孺提举论优恤户绝书 北宋 · 李新
 出处:全宋文卷二八八五、《跨鳌集》卷二二
某窃惟户绝之法,朝廷行之最为周密
夫民不幸至于户绝,仓库、牛马、屋下、地上、器皿、毛发,四至八到一拳之土,皆归于官。
耆邻未至,官吏未及,则移易晦匿,唯恐其后。
法有被差官五日起发,盖以防欺,故虽替移不交与后官。
而今有被受文移逾月不往,甚者逾年不往,以至替移,不复省问,宁得无欺邪?
夫死者目未瞑,一簪不得著身,披出括入,无所不至。
又有明给赍送之费,令近亲营办之法,今州县至,检括财物而不知给与费用。
若此等事,皆廉按之所当行。
为今莫若州置籍,具某日某县申某所户绝,某日差某官,某官某日缴到文帐内给若干钱为赍送,其行遣次等与依违,限日按图,炳炳可见矣。
且鳏寡孤独法,朝廷所以子惠困穷,而推行法意往往疏漏。
官为居养,盖以户绝物养之不足,则继以常平息钱;
以户绝屋居之不足,则继以官屋。
今州县有处据旧条,仍付亲戚、村坊养恤,或只给米豆,而不居之以屋。
夫居以屋,欲笼而养之,幼者待壮,老者终天年而后已,谓之无告之民,彼将舍此而奚归哉?
立法至此,不为不周,故曰推行者疏漏耳。
某小官,真不守分,重惟在阁下闾井之末,声音不殊,用是不复闭气。
临纸信笔,蔑有文彩。
他日行部、借与閒燕,当索言之。